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3451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湖北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