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3294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莎,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湖北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430号(检察院)第1栋2门1层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2号华南大厦第A幢座19层1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