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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3298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莎,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湖北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430号(检察院)第1栋2门1层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2号华南大厦第A幢座19层1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