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3民初17072号
原告(反诉被告):***顺时代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28号常青水暖建材批发市场货场区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2号华南大厦第A幢座19层11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西、***,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顺时代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湖北金安公司向***顺公司支付货款360321.48元;二、判令湖北金安公司以360321.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向***顺公司支付自2022年5月10日起计息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三、判令湖北金安公司承担***顺公司支出的律师费23000元;四、案件诉讼费用由湖北金安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11日,***顺公司与湖北金安公司签订《供需合同》,约定:由***顺公司根据湖北金安公司的采购需求,向湖北金安公司销售阀门等消防配件。《供需合同》生效后,***顺公司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根据湖北金安公司采购订单,共计向湖北金安公司销售并交付1070631.18元的货物;湖北金安公司分4次向***顺公司支付货款710309.7元,余有360321.48元未付。此后,***顺公司多次向湖北金安公司催讨应付货款,但湖北金安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支付差欠货款的合同义务。故***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湖北金安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对账的金额为188324.11元,由于***顺公司送的喷头质量问题造成喷头漏水,三次给湖北金安公司造成损失为439400.12元,***顺公司在计算货款时将后期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更换喷头计算为应付的货款是不正确的,湖北金安公司未向***顺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是由于质量问题,***顺公司并未将造成的损失与湖北金安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并且本案中湖北金安公司已经就货物质量造成的损失向法庭提起反诉,根据双方签订的《供需合同》明确约定了甲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本案中由于***顺公司的货物质量问题给湖北金安公司造成损失,***顺公司并未承担相关的责任,所以是***顺公司违约,***顺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请求驳回***顺公司的诉讼请求。
湖北金安公司提出如下反诉请求:一、判令***顺公司赔偿湖北金安公司因货物质量造成的损失共计439400.12元;二、判令***顺公司向湖北金安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及反诉费用由***顺公司承担。湖北金安公司除陈述上述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外,还陈述以下事实和理由:湖北金安公司与***顺公司签订《供需合同》,约定***顺公司向湖北金安公司提供阀门等消防配件,湖北金安公司根据***顺公司提供的喷头安装在万达御湖壹号项目,安装后该批产品分三次出现爆破漏水事故,造成业主单位的泡水事故,造成装修材料需要更换,以及相应的业主单位设备损坏,根据业主方的要求,湖北金安公司对相关损坏进行维修,更换部分装修材料,前两次漏水为湖北金安公司自行维修,第三次漏水为总包方维修,共计花销260502.12元。***顺公司提供的产品出现了三次爆破漏水事故,应业主的要求,湖北金安公司将涉案的喷头全部予以更换,湖北金安公司为此支付更换3906个喷头额外支付了128898元的劳务费,并且将更换下的喷头一比一的置换给***顺公司。涉案工程的总包因为该三次爆破事故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根据施工合同,对湖北金安公司进行了罚款处罚50000元,此款项总包方直接从湖北金安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进一步给湖北金安公司造成了损失。***顺公司由于未按照合同履行,视为***顺公司违约。故湖北金安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针对湖北金安公司的反诉请求,***顺公司辩称,***顺公司向湖北金安公司供应的喷头系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合格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三次爆破漏水事故均发生在案涉项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之后,足以证明喷头质量合格,喷头系高敏感喷头的情况下,湖北金安公司在案涉项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完工后,未按正常施工要求对喷头进行合理保护,以致后续室内精装修对部分喷头上的玻璃球、溅水盘等造成损害,直接导致了三次爆破漏水事故,全部责任应当由湖北金安公司承担,***顺公司没有承担三次事故相关责任的义务,也无需承担更换喷头的劳务费用,对湖北金安公司因此被总包方罚款造成的间接损失,***顺公司更没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综上,请求驳回湖北金安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11日,湖北金安公司(需货方,甲方)与***顺公司(供货方,乙方)签订《供需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因甲方所需采购产品数量的不确定性,甲方通过采购单、电话、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向乙方订货的,乙方根据甲方订货信息制作送货单:送货单由甲方指定收货负责人,确定签字后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货物运送至送货地点,并在甲方指定地点卸货后,乙方送货人员应当于甲方收货负责人共同办理到货验收。甲方对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外面包装当场查验核实,核实无误后,签字送货单。乙方提供的产品如存在数量、规格型号不符等表面问题,甲方当场提出,乙方当场处理(换货、退货等),乙方承诺其所提供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能满足甲方正常使用;如甲方对产品的质量有异议,应于收货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附相关资料;如逾期未提或未以书面方式提出,或提出异议时未附相关资料的,视为对质量无异议,产品符合合格规定;质保期为两年,在质保期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无条件更换或维修。如甲方或第三人使用、保管、保养不善或自然环境造成质量问题,则由甲方自行处理。超过保质期,乙方提供技术指导,如需更换产品及产品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期间内,双方于每自然月的次月5日前日作为双方的结算时间,双方进行本月的账目核对,乙方提供经甲方收货负责人签字的送货单据作为对账依据,甲方核对送货单据所示数量、金额等信息;乙方授信于甲方在合作期内,200000元的欠款额度,若乙方实际送货在一个本月(自然月)未超过200000元的,甲方应于次月10日之前向乙方支付本月的货款,若乙方某次或某期间内向甲方供货超过200000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超过部分,剩余部分按月结算。乙方需在甲方每笔付款前提供等额增值税票;如甲方未按约定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货款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方式计算。如拖欠货款超过6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停止供货;违约方有义务承担守约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等。
另查明,自2020年11月11日至2022年4月26日,***顺公司累计向湖北金安公司提供价值1070631.18元的消防器材。2020年12月3日、12月23日、2021年1月20日、5月20日,湖北金安公司先后向***顺公司支付货款37950元、50384元、330975.70元、291000元,共计710309.70元。
还查明,2021年8月18日,湖北金安公司致函***顺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宏辉鼎盛水暖经营部,载明:“在2021年8月15日晚7点50分,4-7#楼1**2702公区喷淋头喷水,导致4-7#楼1**西户电梯泡水损坏,同时导致4-7#楼1**2702三个卧室的地板和户内壁纸损坏。事故发生后,我方项目经理第一时间内会同业主、监理和总包方一起对现场进行查勘,并查阅了万达8月15日19:10到20:10这个时间段内的监控后,没有发现有人前往4-7#楼1**27层。业主、监理、总包方一致认定为喷头质量问题导致4-7#楼1**2702公区喷淋头喷水,造成了电梯和地板泡水及户内壁纸损坏。我方又在2021年8月15日晚接到事故后,第一时间告知贵司并要求贵司于次日上午9点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没有发现人为损坏的迹象,认定为喷头质量问题。限贵司收到此函件12个小时内,会同保险公司与我方现场项目经理一起与业主协商恢复工程现状及赔偿事宜。”该批货物的保险理赔问题,湖北金安公司已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获得保险赔偿款35190元。上述理赔系由深圳市金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投保的产品责任险所获得。期间,由被保险人深圳市金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赔偿确认书》载明“我单位同意接收叁万伍仟壹佰玖拾元整(RMB¥35190元),作为保单号6200412102020000××××于2021年8月15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因深圳市金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K-ZSTX15-68℃消防洒水喷淋头因质量问题爆裂漏水,导致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的电梯及财产、装修水湿受损出险向贵司索赔的案件的最终赔偿金额。贵司划付赔款后,我单位确认贵司对于本次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全部终止”。
2021年10月19日,湖北金安公司致函***顺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宏辉鼎盛水暖经营部,载明“万达御湖壹号项目贵司供货的“金安”品牌喷头于2021年10月15日凌晨5点业主主卧室爆破漏水,我司在收到消息后在第一时间7点19分通知到贵司并要求贵司迅速到达现场查勘。事发后我方项目第一时间会同业主方、监理和总包方一起对现场进行查勘,并查阅了事发一天前的监控视屏,此次漏水,事发于凌晨,业主并未入住,这个时间段也无人进出房间,业主方、监理和总包方一致认定是产品质量问题。鉴于2021年8月15日第一次喷头爆破漏水事宜还未处理完,此次为该项目第二次喷头爆破漏水,两次漏水间隔时间短,喷头自爆率高,给我司和万达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万达业主群压力也很大,此项目为豪宅,一旦漏水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都要求给出喷头自爆原因,并更换此批次喷头,同时,业主方也责令本批次喷头要全部更换。此次项目造成的损失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1.业主家三房两厅全部泡水,精装修材料如地板、墙纸、木饰面等需要更换,地面大理石已部分返碱发黄,大理石踢脚线更换。2.业主自己订制的柜子,需要拆装及部分更换。3.水从业主家流到电梯,导致电梯损坏。4.水从业主家流到电井及桥架,导致电表箱等淋水,负一层弱电井安防设备损坏。5.水从公区流到楼下901室,导致部分大理石踢脚线及木质地板泡水需更换。6.1001业主的索赔费用大致意向为3-5年物业管理费,约3-5万。7.本批次喷头全部更换材料及人工费。限贵司接到此函后12个小时内会同保险公司,与我方项目经理一起与业主方协商恢复工程现状,各项赔偿及后续喷头更换及整改事宜”。2021年12月2日,湖北金安公司致函***顺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宏辉鼎盛水暖经营部,载明“万达御湖壹号项目贵司供货的“金安”品牌喷头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11:30左右在业主室内爆破漏水,我司在收到消息后在第一时间12点12分通知到贵司并要求贵司迅速到达现场查勘。事发后我方项目经理在第一时间会同业主方、监理和总包方一起对现场进行查勘,事发现场室内无人,业主未入住也无工人施工,业主方、监理和总包方一致认定是产品质量问题。鉴于2021年8月15日第一次喷头爆破漏水事宜还未处理完,此为该项目第三次喷头爆破漏水,三次漏水间隔时间短,喷头自爆率高,给我司和万达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截止目前此次项目造成的损失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1.业主家三房两厅全部泡水,精装修材料如地板、墙纸、木饰面等需更换,地面大理石需要打磨抛光,大理石踢脚线更换。2.业主自己买的沙发椅泡水需要更换。3.玄关外衣柜泡水需要部分更换。4.其他暂未统计出的损失。限贵司接到此函后12个小时内会同保险公司,与我方项目经理一起与业主方协商恢复工程现状,各项赔偿及后续喷头更换及整改事宜”。上述两次货物的保险理赔,因湖北金安公司未在保险理赔单上签字,而未得理赔款。
2021年12月8日,湖北金安公司召开会议,就关于万达御湖壹号项目K4二期四组团7-1**喷淋爆裂事件的协商处理事宜形成《会议纪要》,载明“万达御湖壹号项目所选用的“金安”品牌喷头(型号:K-ZSTX15-68℃)从2021年8月15日至今,已经陆续出现了三次爆裂事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甲方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消防专业的承包人,乙方作为该项目喷头的供应商及生产厂家(深圳市金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表,围绕喷头爆裂事件相关事宜,诚恳沟通、交换意见,达成如下决议:1、更换万达涉事**的所有喷头:数量大概2200个左右(最终以具体记录为准),喷头由乙方负责提供,甲方组织安排更换;2、乙方负责跟催厂家就前三次喷头爆裂事件的产品保险的理赔相关工作,尽快核实可赔付的总金额及催促保费及时到位工作;3、双方一起配合就涉事喷头送检开展工作(甲方负责组织、联系,乙方负责提供甲方相关授权);4、就喷头爆裂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费用、责任归属等等问题,双方紧密配合由甲方牵头对总包单位、业主实事求是、据理力争开展相关工作(乙方协同厂家相关资料),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待事件结束后,一起清理总费用,友好协商承担比例”。该会议纪要无乙方工作人员签名和加盖公章。现湖北金安公司就前三次的喷头漏水给其造成的损失向***顺公司主张损失赔偿439400.12元。并提供发票、收据、支付凭证、现场照片、处罚通知书、维修表、施工协议等予以证实。
还查明,2017年5月2日,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Gn201608291),对深圳市金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洒水喷头(型号规格:K-ZSTX15-68℃(Φ3mm玻璃球)、K-ZSTZ15-68℃(Φ3mm玻璃球);抽样基数各750只;样品数量:主型250只、分型130只);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2019年8月1日,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向深圳市金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颁发《消防产品认证证书》,认定该公司生产的上述洒水喷头符合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CCF-CPRZ-20:2019的要求,该认证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再查明,2022年6月5日,***顺公司与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指派律师担任案涉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约定的代理费为23000元。该款已由***顺公司实际支付。
庭审中,湖北金安公司陈述,因洒水喷头爆裂漏水,万达御湖公寓4-7#楼所有喷头进行了更换,更换的个数为3906个,***顺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并称,第一次送货的单价为5元,更换的单价为19元,两次供货金额均纳入了货款总数,而并非以更换后的差价计算供货金额。同时,认可前次更换的洒水喷头均由***顺公司收回。就此,湖北金安公司认为,由于在质保期间洒水喷头产生质量问题,应由***顺公司按合同约定无条件更换或维修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顺公司认为其销售的系质量合格产品,按合同约定除质量问题外,不退不换。同时,***顺公司提供收回后的洒水喷头图片,说明喷头基座被白色乳胶漆覆盖,溅水盘部分变形,该情形系喷头未被保护的情况下被精装修施工损坏。湖北金安公司另称,根据检测报告的结论,洒水喷头的重量为48.46g,但实际重量为43g,***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顺公司与湖北金安公司签订的《供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顺公司虽提供的案涉洒水喷头的检测报告及《消防产品认证书》证明案涉洒水喷头抽样为质量合格产品。但湖北金安公司提供的《赔偿确认书》证实案涉洒水喷头的生产厂家深圳市金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赔偿确认书》已认可案涉洒水喷头因质量问题爆裂漏水,加之保险公司已赔付了相应款项,故案涉洒水喷头爆裂漏水的事实存在。该事实与抽样检测的合格产品的结论也并不矛盾。
***顺公司向湖北金安公司供货累计1070631.18元,***顺公司称该金额包括了更换后的3906个洒水喷头金额(每个按19元计),基于以上分析,并根据合同约定,此3906个洒水喷头应由***顺公司无条件更换,该批洒水喷头不应计入货款总金额。经计算,扣减湖北金安公司已付款710309.70元,湖北金安公司仍应向***顺公司支付的货款金额为:1070631.18元-710309.70元-(19元×3906个)=286107.48元。
鉴于***顺公司提供的洒水喷头不符合合同约定,对其主张的货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本院不予支持。但可自2022年5月10日之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同理,对***顺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23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湖北金安公司就其反诉主张的相关损失所提供的证据,尚无法证明与案涉洒水喷头爆裂漏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或实际损失已实际产生,且与其自制的会议纪要内容本意不一致,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主张的损失请求及律师费损失15000元,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顺时代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6107.48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顺时代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具体为:以286107.48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分段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顺时代管道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11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顺时代管道配件有限公司负担1526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92元;案件反诉受理费81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