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安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某某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大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2号华南大厦第A幢座19层1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西、***,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大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93号恒大御景湾1栋7层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190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大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1,200,0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2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5日起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4,400元,由被执行人***大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2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大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3年2月28日、6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大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3年6月26日,因被执行人***大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大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3年6月2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北***能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大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能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大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大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对被执行人***大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0元,执行回款0元。因被执行人***大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90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大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903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能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大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侃 审判员 李 冲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