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博汇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烟台东一粉末冶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烟台博汇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3民初4783号
原告:烟台东一粉末冶金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泽,系被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职工。
被告:烟台博汇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立功,总经理。
原告烟台东一粉末冶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烟台博汇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烟台东一粉末冶金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东一粉末冶金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烟台东一粉末冶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东一粉末冶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倩倩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