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蓬商初字第180号
原告烟台博汇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成元,律师。
委托代理人衣俊峰,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蓬莱世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博汇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世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博汇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