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鼎安建设有限公司

***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扬州鼎安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民初4363号 原告:***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鼎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学校。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告***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鼎安建设有限公司、*****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10元,减半收取4305元,由原告***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