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鼎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 被执行人:扬州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小官***诞路5号。 法定代表人:**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鼎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10民终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鼎安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71021.49元【各项经济损失69348.49元、案件受理费733元、执行费94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