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鑫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长春市鑫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兴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鑫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兴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04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二初字第508号
原告:长春市鑫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以北中东生产资料市场10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春,经理。
被告:江阴兴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刘墅村俞家头18号。
法定代表人:俞文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鑫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兴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兴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鑫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鑫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兴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国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 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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