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博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博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利坤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6801号
原告:广州博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600号之二第二层202房。
法定代表人:赵俊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利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33号3楼3011房。
法定代表人:吴甲勇。
原告广州博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利坤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博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博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博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计1120元,由原告广州博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玉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