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3609号之一
原告:广州博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600号之二第二层202房。
法定代表人:赵俊辉,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龚艺茼,分别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昱嘉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2区12层。
法定代表人:葛雨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葛羽佳,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广州博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昱嘉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葛羽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3月8日向原告广州博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州博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博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45元,减半收取计3022.5元。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晓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