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26民初737号
原告:***,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系原告之女。
被告:河北兴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大街建国路。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兴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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