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民初384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靖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市。
被告:广西东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10257537143904,住所地靖西市新靖镇城中小区148号。
原告***与被告***、广西东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应支付的款项为由,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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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蒙泽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彩莲
书 记 员 谭庆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