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永邦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4民初462号
原告:***,男,194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勤奋组团1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79367614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永邦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