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12491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景山勤奋组团1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79367614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董学碎,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永邦建设有限公司、***、董学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