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鹿执非字第873、87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姜益祥。
被执行人:温州市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行审字第00261、00262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州市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权、股票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