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6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5栋1层。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
被执行人: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长城路二段2号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剑龙。
被执行人: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5号院5号楼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辉。
申请执行人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2)川0116执113号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2021)川0116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953684.61元,未执行到位。
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系我院(2021)川0116执1500号案件同一被执行人,我院已于(2021)川0116执1500号案件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价格为11780000元。现因案外人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设定抵押为由提出异议,待案外人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生效文书后再进行分配支付。现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华斌
审 判 员 李建军
审 判 员 蒋 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志军
书 记 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