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民初2335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眉山市彭山区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飒,眉山市彭山区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1栋1单元15层。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余若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梦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