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505执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5栋1层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原**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依饶公司南侧(七一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源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原河源汉能光伏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仙塘镇龙利村(电站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原**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河源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原河源汉能光伏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2021)黑0505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原**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河源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原河源汉能光伏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5731.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原**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河源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原河源汉能光伏控股有限公司)财产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黑0505执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