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5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5栋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迎宾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5民初1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黑龙江****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主要在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故由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5民初14号民事判决执行的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薛 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