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35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1栋1单元1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