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35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1栋1单元1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