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50098号
原告:上海慧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年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原告上海慧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青年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8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慧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计1,537元,由原告上海慧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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