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盈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1民初2645号
申请人:**,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申请人:东营盈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前榆村,明德路以北(原垦利街道前榆社区)。
法定代表人:*海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曹王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巩向坤,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黄河口镇绿洲二路与新林二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营盈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在东营市垦利****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担保公司为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在东营市垦利****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