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民初277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3月5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雷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明,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渝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雷波县锦城镇新街3号。
法定代表人:姚伦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渝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谢蕾
书 记 员 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