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渝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渝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民初277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3月5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雷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明,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渝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雷波县锦城镇新街3号。

法定代表人:姚伦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渝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谢蕾

书 记 员 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