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21民初3151号之二
原告:河南鲁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红庙镇牌坊村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6DFHP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十堰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98号金煌天津港2号楼17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39972280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杞县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鲁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鲁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南鲁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鲁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鲁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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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