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中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莲湖路53号1幢1层M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张子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波,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利(,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申请人: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79号理想城7栋2单元808房。
法定代表人:蒋建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国,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中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中,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做出(2020)湘0111民初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冻结了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嘉定南门支行银行账户31×××22的存款42万元。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指定账户存入42万元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反担保,并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中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嘉定南门支行银行账户31×××22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