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民初1250号
原告: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科技园区帅垛段。
法定代表人:崔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儿,台州市路桥区恒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永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爱华路。
法定代表人:金春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何静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楼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