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03执3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爱华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6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3383620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7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00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永鑫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永鑫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735400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46元、申请执行费97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及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结果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结果未提出异议。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和浙江省网络执行查控“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在各家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按执行标的金额进行额度冻结,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1.42元。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网络存款资金,被执行人***在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无开户信息;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账户开户,但实际冻结余额仅为少量,故暂不作扣划;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余额7983.97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并划拨了该网络存款资金7983.97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安西街58号绿城玫瑰园星云苑12幢901室/地下室486/地下室488的房地产,上述房产经本院另案拍卖处理,本案依法参与该拍卖款的分配。
被执行人***无其他房地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浙江秀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处享有20%的股权投资,但未能查找到浙江秀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亦无法调取到该公司财务报表、账册凭证等,亦未能查到该公司相关财产,且该公司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联系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情况,本案申请执行人表示该股权无处置价值,不申请冻结评估处置,故对上述股权暂不作处置。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开立有住房公积金账户。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8、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投保有子女教育保险产品,被保险人已年满18周岁,若退保需被保险人签字同意,保险公司不建议执行冻结,故该保险产品无法处置。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周边群众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媒体曝光及限制消费措施。
经查,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1件执行案件未履行。
截止目前,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8775.39元,尚不足偿付诉讼费,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永鑫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03执32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