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鑫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永鑫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聚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执20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爱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3383620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聚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藕池居银安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09310751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聚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鑫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聚众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永鑫公司工程款101059353.13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以96235540.9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以4823812.1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退还申请执行人永鑫公司履约保证金250万元,并支付迟延退还履约保证金利息19000元,以及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和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申请执行人永鑫公司在被执行人聚众公司欠付工程款101059353.13元范围内就承建的万嘉广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聚众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聚众公司逾期未履行,但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聚众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其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藕池居银安街66号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聚众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本院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但仅有少量余额,未予扣划;其名下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安西街9号万嘉广场、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苑路的相关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已于诉讼阶段保全查封了其中197套商铺、车位(详见查封清单),本院立案执行后即转为执行查封,因案外人台州市万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针对上述不动产提起案外人异议,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又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现该案仍在审理,对上述不动产现未处置;其名下车牌号为×××、×××、×××的三辆机动车均已依法查封,并已扣押×××号车辆,其他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另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万嘉公司享有的在人民币149145463.05元限额内包括租金收益在内的债权,并向万嘉公司送达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目前该公司未支付相应款项。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聚众公司申报债务众多,有多起案件已在多家法院立案执行,其名下主要财产亦涉及较多权益纠纷,清偿能力明显不足,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申请执行人永鑫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决定将本案移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该院已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2)浙1004破申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永鑫公司对聚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依法对上述财产解除查封、冻结。截至2023年2月3日,因被执行人聚众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聚众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对于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永鑫公司。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聚众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执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人民法院以不予宣告破产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