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豪车时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珠海横琴诺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91民初739号之一
原告:珠海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神前路63号3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豪车时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993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珠海横琴诺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2911。
法定代表人:陈睿,执行董事。
原告珠海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豪车时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珠海横琴诺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受理。
2018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00元,由原告珠海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赖林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