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5725号
原告:珠海思齐电动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五路5号厂房一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333568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神前路63号3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98117099U。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思齐电动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珠海思齐电动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思齐电动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思齐电动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计2177元,由原告珠海思齐电动汽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白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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