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怡德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执7273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神前路63号3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98117099U。

法定代表人:郭媚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市怡德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港澳大道88号2栋8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AHCW64。

法定代表人:陈军,执行董事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怡德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7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珠海市怡德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90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9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570,000.00元为限。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80元,由珠海市怡德世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珠海市怡德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珠海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市怡德世纪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孙伯华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曾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