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602民初444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红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闽0602民初44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231元。漳州红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漳州红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23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伟英
法官助理卢航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