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红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602民初4441号之一
原告漳州红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漳州红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红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红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3.4元,减半收取计3276.7元,诉讼保全费2271.16元,均由漳州红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英
法官助理卢航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