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3财保15号
申请人:**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隔门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536870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3号五楼5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47BD8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账号:9090********),保全金额以665830.52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账号:9090********),保全金额以665830.52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3849元,由申请人**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