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新3224执保262号
申请保全人:洛浦县和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赵思聪职务: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赵春河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我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洛浦县和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标的68万元,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财保8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解除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68万元为限额的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我院(2020)新3224民财保84-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解除保全事项,已全部解除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