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1财保99号
申请人:***,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
被申请人:张显久,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被申请人: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屯垦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显久、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限额82000元。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2653200004990021000004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显久、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限额82000元。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显久、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限额82000元,期限为1年(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
案件申请费84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江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