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浦县和信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新3224执保257号
申请保全人:洛浦县和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赵思聪职务: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赵春河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我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洛浦县和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保全,保全标的为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68万元为限额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财产。经本院保全,我院已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68万元为限额的存款。由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021)新3224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部分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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