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1民初509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庆,和田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被告: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屯垦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宇,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00元,减半收取计925.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吕   江   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吾米提江吾提库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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