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

洪湖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武汉星光神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083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洪湖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洪湖市州陵大道7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星光神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星光村星光同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寿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湖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星光神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083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因被执行人武汉星光神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及土地经网络司法拍卖及变卖后流拍,多名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参与流拍后财产分配,本院在制作分配方案后有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目前正在审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083执14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以物抵债协议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