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

武汉凯顺达物资有限公司与洪湖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5民初739号
原告:武汉凯顺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琴台钢材市场南区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洪湖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州陵大道7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凯顺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湖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凯顺达物资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湖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凯顺达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凯顺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凯顺达物资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