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民初2832号
原告:烟台海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隆达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庙后王路299号中国空分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烟台海顺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烟台海顺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海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海顺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海顺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