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8执18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4、5楼,组织机构代码1000000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南园(长清归德沙河辛),组织机构代码780***26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2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支付土建工程款、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954439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未有大额银行存款,杭州市不动产亦无反馈信息。本院执行过程中,委托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房产信息,反馈材料显示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无房产信息,同时,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案号为(2016)鲁0113执302号等100案。
2、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未有大额银行存款及证券信息。
3、本院于2017年10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4、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8年6月18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2018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土建工程款、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9544395元及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75121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