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锦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10203号 原告:湖北锦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服关园路2-2号武汉光谷国际商会A座14层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5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39622350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庙后王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3X914Y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周口市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汇林大道与舟山路交叉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XBUBX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锦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口市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2023年11月22日,原告湖北锦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由1554909.8元变更为10000元,并以收集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锦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锦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锦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9372.1元,退还给原告湖北锦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鹏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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