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冻结被执行人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935101200000055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192.00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3431执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4组。
申请执行人:*进军,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4组。
申请执行人:曾德全,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4组。
申请执行人:殷忠生,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白衣村1组。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1组。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10组。
申请执行人:*彩虹,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白衣村5组。
申请执行人:向知玉,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9组。
申请执行人:向会玉,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9组。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9组。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9组。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通济中路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石桥滩村4组。
被执行人: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斗红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昭劳人仲案【2017】1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觉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935101200000055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19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