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解除对被执行人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935101200000055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192.00元的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3431执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4组。
申请执行人:*进军,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4组。
申请执行人:曾德全,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4组。
申请执行人:殷忠生,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白衣村1组。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1组。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10组。
申请执行人:*彩虹,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白衣村5组。
申请执行人:向知玉,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9组。
申请执行人:向会玉,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9组。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9组。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9组。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通济中路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石桥滩村4组。
被执行人: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斗红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川3431执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觉支行935101200000055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192.00元,现因被执行人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935101200000055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19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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