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申信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华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2民初10849号
原告:四川申信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和平路150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华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4栋5层510、5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申信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华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申信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申信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