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4743号
原告: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兰溪街855号江南名家Y幢1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北省黄梅县,现住浙江省金华市。
原告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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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倪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