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兰溪兰锋家居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9978号

原告(反诉被告):***锋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石龙头行政村郑麻车53号。

法定代表人:罗玉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欢,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石龙头行政村郑麻车53号,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三南街新世纪大厦1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潘云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春,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锋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间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反诉原告以***锋家居有限公司为反诉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2021年2月23日,原告***锋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锋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锋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子燕